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306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河心南路正力时代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9。
法定代表人:刘文豪。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坐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城市坐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城市坐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城市坐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7、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上诉人好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尊0306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成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赔偿损失金额。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上诉人侵权所受损失或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商标的知名度、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