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8006号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艳,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刘云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艳、董志伟,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新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在百度搜索关健词中将原告注册商标“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及停止涉案网站的运营并删除所有的相关信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管理服务的企业,是第20663038号(29类)、第20663049号(30类)、第20663176号(32类)、第20663250号(35类)、第20663426号(43类)“关键词”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经过原告经营,“关键词”星座茶品牌奶茶店已拥有加盟店数量过百家。
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以“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并以“gjcxzc”作为网站域名,并在网站中展示关键词星座茶相关文字、图片介绍,通过上述方法吸引消费者后推广其公司名下其他品牌。
被告以“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以及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关键词”商标文字、图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的,对原告构成侵权。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关键词”的商标权益的情况不属实。
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所述的侵权事实,被告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也有自己相应的品牌,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商标实施侵权行为。
原告的涉案商标品牌在市场上知名度比较低,被告故意仿冒或假冒品牌也不可能选择原告的涉案品牌。
原告所述的品牌投入的费用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和知名度情况。
第20663038号“关键词”、第20663049号“关键词”、第20663176号“关键词”、第20663250号“关键词”、第20663426号“关键词”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西安飞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第20663038号“关键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果蔬罐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截止);
第20663049号“关键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茶、甜食、方便米饭、谷类制品、调味品、食用面筋、冰淇淋(截止);
第20663176号“关键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酸梅汤、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作配料(截止);
第20663250号“关键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截止);
第20663426号“关键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咖啡馆、备办宴席、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吧服务(截止)。
上述五个商标注册有效期均为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2018年12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五个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均为陶野。
2018年12月27日,陶野与原告签订《商标授权书》,约定陶野许可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独占许可使用上述五个商标,进行相应项目的推广销售,并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五个商标,授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原告为了证明其为推广涉案商标支出了较大的宣传费用及证明其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交了如下的证据:1、部分加盟门店信息表;
2、原告与上海乔堡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发票金额共计1125000元;
3、原告与北京启泰远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签订的《协作合同书》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涉及金额1125000元;
4、艺人陈乔思代言视频光盘。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是原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关键词”茶饮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较小;
证据2、3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被控侵权事实。
原告因诉讼或非诉讼调解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2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王某1公证人员柴某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陶野在该公证处,由公证员双某击360安全浏览器,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处理,然后由陶野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进入页面截屏并实时打印,分别点击页面上的“关于我们”“产品展示”“新闻中心”“下一页”“加盟中心”“店铺展示”“联系我们”“咨询客服”,进入相应页面截屏并实时打印。
2019年6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862号公证书,证明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野上述操作计算机的全过程均在公证员王某2公证人员柴某2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电脑打印件共25页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25页打印件显示:第1页顶端显示有“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域名显示为https://××/,第1至25页多处显示有“关键词星座”“关键词星座茶”“黑糖拿铁”“关键词星座金牛座”“关键词星座天蝎座”等字样,同时页面显示有不同品种奶茶、咖啡产品的展示图片,其中第1页右上角显示联系电话“155××××9674”,右下方有一个聊天记录框,记录框显示:“金牌客服欢迎您的咨询,期待为你服务”“金牌客服-初夏:你好,请问您的电话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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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星座茶隶属于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部设立在南京市××区……”页面第3、4、5页右下角均显示有“和我们在线交谈”的聊天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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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显示有“对项目留言即可获得项目详细资料,请立即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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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1公证人员柴某1原告法定代表人陶野再次在该公证处,由公证员双某击360安全浏览器,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处理,然后由陶野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www.baidu.com并打开页面,在页面上输入“关键词星座茶”,显示包括“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等在内的相关搜索结果193万个,点击页面上的“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进入该页面,并对该页面进行截屏、保存及打印。
2019年7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3341号公证书,兹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陶野上述操作计算机的全过程均在公证员王某2公证人员柴某2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电脑打印件共8页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8页打印件显示:第2页第3个搜索结果标题显示:“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标题右下方位置显示:“抖音网红关键词昨座茶官网总部设在南京,关键词星座茶给你一杯你的关键词,关键词星座奶茶明星代言的奶茶……××/”字样;
第5、6、7、8页页面顶端均显示“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域名显示为“https://××/”及均显示有不同品种奶茶产品的展示图片。
其中第5页面多处显示有“关键词星座”“关键词星座茶”“关键词星座金牛座”等字样;
该页面右上角显示联系电话“155××××9674”,右下角弹出一个较大的聊天记录框,记录框显示内容为:“金牌客服欢迎您的咨询,期待为你服务,金牌客服-若惜:你好,请问您的电话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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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页面多处显示有“关键词星座”“关键词星座茶”“关键词星座金牛座”等字样;
该页面右下角显示有:关于我们,关键词星座茶,给你一杯你的关键词。
关键词星座茶隶属于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内容;
第7、8页显示:“推荐阅读关键词星座茶加盟总部的培训内容、关键词星座茶利润怎么样值得投资、关键词星座茶加盟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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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第6、7、8页右下角还显示“和我们在线交谈”字样的聊天框。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域名为××的注册信息和域名为××的网址自注册之日起至今的主体信息情况及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该域名××对应账户设置“关键词星座”“关键词”的投放时间及点击记录。
2019年11月28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复函》本院回复域名为gjcxzc.cn的自注册之日起至今的主体信息情况如下:域名中文联系人及所有者:刘浪,域名英文联系人名及所有者:liulang,注册人省份及城市广东省广州市,注册人地址为天河区兴华街16号,注册人电话号码:181××××1513;
用户ID名称:沈石嵩,用户ID:1428265922385871,业务内容:gjcxzc.cn,行为:购买,业务状态:成功,开始时间2019-04-20,到期时间2020-04-20,转移标志:内部ID间转入,转移时间:2019-8-27,转移备注:2019-08-2715:26:07由1248627246758036转出到1428265922385871;
用户ID名称: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户ID:1248627246758036,业务内容:gjcxzc.cn,行为:购买,开始时间2019-04-20,到期时间2020-04-20,转移标志:内部ID间转入,转移时间:2019-8-27,转移备注:2019-08-2715:26:07由1248627246758036转出到1428265922385871。
2019年10月28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回复如下:1、根据公证材料,出现标题为“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链接为××的结果为自然搜索结果,并非商业推广结果,不是广告。
商业推广结果需要广告主在百度开通推广账户并设置相应的关键词触发其广告结果的展现,但自然搜索结果是搜索引擎通过机器人爬虫抓取互联网网页信息,依据网民点击量、相关性、网站质量度等多种因素进行展现和排名的,不涉及开通推广账户和设置关键词。
2、自然搜索结果所展现的标题字样及标题下的描述内容源于网页源代码,网页源代码系由网站自行设置。
经庭审质证上述两公证书及《复函》《回函》,原告确认两公证书及《复函》《回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明确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为:1、被告在其设立域名为××的网站的网页中显示的信息均是原告“关键词”注册商标的项目信息,但弹出的聊天对话框进行沟通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向对方推销被告的“皇仕、寻愿的茶”等餐饮项目,被告在其网页上使用原告的“关键词”注册商标,对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将“关键词”星座茶设置为其网页的源代码的行为,亦对原告的“关键词”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被告则认为:(1)、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但公证书显示网页内容均是介绍、展示原告的产品、原告的联系电话及加盟信息,如果是被告侵权则不可能把原告的信息放在网页上;
即使有用户浏览网页也只是了解到网站介绍的是原告的“关键词”品牌,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网页上显示的“金牌客服”的聊天记录对话框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话框显示“金牌客服”也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
(2)、对《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复函》恰恰证明涉案网站的域名为案外人刘浪,虽然记载ID名称为被告,但只是以被告名义购买,不能证明涉案网站由被告进行运营和使用;
(3)、对《回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回函》也恰恰证明涉案网站是通过自然搜索的一种结果,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原告为证实被告的侵权事实,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提交了原告工作人员(微信名为“MrL”)与手机号码为“133××××2948”的短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其中手机号码为“133××××2948”的内容为:“您好李先生,我是刚刚跟你通过电话做寻愿的茶的项目经理杨扬!
总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8号天瑞广场1号楼7层,这是我的手机号码你惠存一下方便日后联系”。
手机号码为“133××××2948”的微信名为“启典国际-杨经理”,其与原告微信名为“MrL”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启典国际-杨经理:“李先生方便接收资料我可以发给您了解一下的哦”,“MrL”:“ok”,随后,启典国际-杨经理将“空间设计手册、模特宣传手册、项目介绍手册”等资料发送给“MrL”(项目介绍手册内容包括:宣传“寻愿的茶”的市场前景,介绍奶茶、咖啡等的系列品种,项目的优势,合作的服务与支持,合作流程,展示广州启典国际餐饮传递美食,贴心服务,立足于广州,将寻愿的茶与欧包带给全世界,介绍广州启典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创立于香港,是集餐饮服务、加盟管理、餐饮加盟、咨询策划等综合于一身的集团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以品牌管理为核心,产品研发为趋势,集数字化运营和直营合作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启典国际发展迄今,旗下拥有香港花枝汇、斗士重庆小面、正新新世纪、仟代拉面、茉莉塔塔等一系列知名品牌。
在全国各地拥有数百家直营合作店,构建了一个庞大的轻餐饮品牌综合体系,居全国轻餐饮行业前列。
启典国际总部位于广州,总部面积达4000平方米,拥有员工300余人,公司设有品牌部、研发部、培训部、招商部、配送部等多个专业部门,组成一支具有特色经营、品牌管理、产品研发、创业咨询的优秀团队。
自成立以来,启典国际充分运用多年来在轻餐饮行业的丰富经验,将中西美食精髓与现代工艺的巧妙结合,创新了港式甜品、啤酒炸鸡和海盐奶盖系列产品,颠覆了重庆小面的主观形象,实行“直营合作”和可复制性餐饮美食运营管理模式,逐渐成为“轻餐饮”行业领导品牌,并受到了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启典国际-杨经理:“李哥,你打算在哪个位置开一家自己的饮品店呢?
”“MrL”:“这个也不是我看的那个关键词星座啊,也不是陈乔恩代言的啊?
”“你们到底是不是这个关键词茶的公司啊?
启典国际-杨经理:“我们没有陈乔恩代言的产品”,“MrL”:“那你们客服说是?
”启典国际-杨经理:“可能不是我们客服”“为什么想了解那个品牌呀”,“MrL”:“因为有乔恩”,启典国际-杨经理:“我也喜欢她,重要的是也要看产品跟市场嘛”,随后,MrL发送了一张与金牌客服为“初夏”的聊天图片“”,并问“这个是你家客服不?
”启典国际-杨经理:“应该不是吧”,“MrL”:“那去投诉她好了,耽误时间”,启典国际-杨经理:“不用了,万一是怎么办,因为我们不是一个部门的,不会耽误你时间呀,多给你一个选择的项目嘛”……;
2、皇仕企业杨扬微信朋友圈截图及朋友圈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中图片信息。
3、58同城、找工、易前程无忧等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
4、照片。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三性均不认可,原告无证据证实聊天记录是原告通过上述公证书显示的“客服对话框’进行沟通后双方加的微信并进行聊天的聊天记录,聊天的主体“启典国际-杨经理”的身份无法核实;
原告无证据证实“启典国际-杨经理”是被告的员工,且“启典国际-杨经理”在聊天记录里一直提到的是其他品牌而不是原告的“关键词”品牌或加盟“关键词”品牌的项目,明显是对方在诱导“启典国际-杨经理”说不是“关键词”项目;
被告没有“项目介绍手册”宣传的项目;
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被告现在没有“杨经理”这个人,以前是有“杨经理”这个人,因为没有具体的名字,这个“杨经理”是不是被告公司的也不确定;
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网络信息不一定准确;
对证据4没有异议,被告公司是位于天瑞广场一号楼七楼,名称叫“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主张第20663038号“关键词”、第20663049号“关键词”、第20663176号“关键词”、第20663250号“关键词”、第20663426号“关键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000元、差旅费5000元,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到庭外,无提交相关票据到庭。
被告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所投入的资金,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餐饮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品版管理、品牌策划等。
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餐饮配送服务、冷热饮品制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查询记录、加盟信息、微信朋友圈截图、光盘、项目介绍手册、项目模特宣传手册、网页打印件、照片、协议、协作合同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复函、回函、企业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20663038号“关键词”、第20663049号“关键词”、第20663176号“关键词”、第20663250号“关键词”、第20663426号“关键词”(以下简称: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被告的工商企业信息可知,双方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均有餐饮管理类业务、餐饮服务等,因此,两者在餐饮管理类业务及餐饮服务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关键词星座茶”设置为其网页的源代码及在网页上使用“关键词星座茶”,侵害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标专用权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3341号公证书附件显示: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星座茶”时,搜索结果第3条标题显示“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标题下方位置显示“抖音网红关键词昨座茶官网总部设在南京,关键词星座茶给你一杯你的关键词,关键词星座奶茶明星代言的奶茶……××/”,虽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证实上述显示内容为自然搜索结果,并非商业推广结果,但源于网页源代码,网页源代码系由网站自行设置。
也就是上述显示的标题及描述内容均由被告自行设置,点击“关键词星座茶官方网站加盟[总部]”后显示的是被告域名为××的网站,被告在源代码设置的“关键词星座茶”文字,与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文字、读音相同,只是字体稍有不同,而对被告的网站页面进行审查,被告的网站页面全部使用了“关键词星座茶”文字作为关键词星座茶的产品介绍、加盟条件、投资价值等推广信息,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被告将与其产品服务毫无关联性的“关键词星座茶”作为搜索关健词,搜索结果链接到被告的网站,浏览网站内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宣传推广内容均与原告有关,但进入网页弹出的聊天记录框,加入微信后所聊天的内容均与原告关键词星座茶无关,该使用方式通过原告商标在网络搜索中拦截了原告部分潜在客户,致使本拟通过“关键词”关健词搜索原告公司网站的网络用户误入被告网站,从而提升被告及其产品和服务的曝光率,吸引网络用户对其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的注意力,给被告创造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
被告作为原告的竞争者,对于原告的涉案五个注册商标及其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采用上述方式与原告争夺客户资源、市场份额,致使本应属于原告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被被告所取得。
同时,被告的行为属于变相对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关键词”“搭便车”的行为,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基于涉案五个注册商标“关键词”系列产品或服务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削弱了特定行业内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关键词”与原告及其产品和服务的特定联系,属于给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域名为××网站的所有人是案外人刘浪,不是被告,是他人冒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该网站并进行运营,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且根据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复函》证实域名为××的网站自2019-04-20至2019-08-2715:26:07用户ID名称为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故本院认定被告在该期间为××的网站运营者,被告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主体“启典国际-杨经理”并非其员工,该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无关,不能证实被告有侵权行为,对此,根据公证书公证页面显示被告运营的域名为××的网站弹出的聊天记录框及原告提供的短信回复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三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充分证实点击进入被告运营的域名为××的网站,并点击网站弹出的聊天记录框后双方进行的沟通,从双方沟通的内容看来亦与原告主张的涉案五个注册商标“关键词”无关。
故被告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1、关于合理费用,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证实其支付公证费3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因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没有相应票据,但鉴于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2、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情况,基于上述两因素,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销售形式、经营规模、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0663038号“关键词”、第20663049号“关键词”、第20663176号“关键词”、第20663250号“关键词”、第20663426号“关键词”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在百度搜索关健词中将原告第20663038号、第20663049号、第20663176号、第20663250号、第20663426号注册商标“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及停止涉案网站www.gjcxzc.cn的运营并删除所有的相关信息;
二、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南京星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上述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原告同意被告承担的部分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