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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时尚居品牌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46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时尚居品牌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时尚居品牌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46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灿,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时尚居品牌服饰店。

经营者:尹国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时尚居品牌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尹国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苹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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