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8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兴福镇佳乐佳购物广场。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隆发路。
经营者:全玉和,业主。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福镇佳乐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