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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鹏通讯器材店、梁素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425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鹏通讯器材店、梁素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鹏通讯器材店;梁素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2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鹏通讯器材店(经营者:梁素佳,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合成市场五街A16、A17两个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FNQPX8。

被告:梁素佳,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鹏通讯器材店、梁素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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