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1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8Y。
法定代表人:范某1。
被告:范某1,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新建,公民身份号码:441************83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范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