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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范满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范满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范满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1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8Y。

法定代表人:范某1。

被告:范某1,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新建,公民身份号码:441************83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海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范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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