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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甫与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7号
案件名称张贵甫与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贵甫;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菁,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隆区*****。

法定代表人:李雾晴。

原告张贵甫诉被告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贵甫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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