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9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小仁,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金搬,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佩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份开始,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经日本TOTO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古小仁与彭金搬、“黄毛”、“春兰”(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彭金搬、“黄毛”、“春兰”等人负责销售渠道,被告人古小仁在潮州市潮安区********所租用的工场负责生产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
自2019年8月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古小仁帮“黄毛”、“春兰”两人加工生产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共计200只(价值人民币220000元);
被告人古小仁将自己生产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共计26只卖给被告人彭金搬(价值人民币80100元);
被告人古小仁在其淘宝网店“品牌进口智能生活”销售其自己加工贴标的假冒“TOTO”品牌手按阀、龙头等4件卫浴配件(价值人民币3540元)。
2019年9月26日,潮州市市*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在潮州市枫溪区****的“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潮州兴工南路分公司”查扣被告人古小仁托运的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27台及在潮州市潮安区********被告人古小仁所租用的工场查扣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20台、假冒“TOTO”注册商标标识23050件及生产工具镭激光打标机等物品。
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小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彭金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彭金搬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彭金搬签字具结,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古小仁、彭金搬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金搬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小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彭金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三、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一台、打标机一台、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此项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本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马桶及假标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