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95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珠海市奥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岸村鸿福路二巷东二区137-138号一楼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曹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奥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