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爱新,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原禹城市新潮家具店经营者。
被执行人:戎桂玲,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刘爱新、戎桂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爱新和戎桂玲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爱新名下的名仕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德禹房预禹城市字第××号)房产一宗。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