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99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宝利日杂批发部。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恩良路(鞍羊路南党校西土地局开发楼)。
经营者:张宝利,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安县宝利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