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40号原告:深圳市华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
法定代表人: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骏华,男,汉族,1941年8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嘉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信鹅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649691013。
法定代表人:何永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莹莹,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信鹅工业区**会信用代码:×××J5K。
法定代表人:梁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博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