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16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溪美朱石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D。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鹏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