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霄县酷男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和平路**一建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2MA31UAMM4Y。
经营者:张林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霄县酷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