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阳,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
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住河南省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倩倩,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文娅,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
住河南省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超峰,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金秋,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住郑州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北路西郑州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俊辉,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晓东,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住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娟,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远征,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赵子军,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
住河南省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金平,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绍峰,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云钢,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
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住荥阳市。
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市乐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创公司)、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孟雨、王南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当庭取消对被告单位乐创公司的起诉。
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及辩护人杜宝富、徐倩倩、王超峰、牛俊辉、胡娟、吴远征、赵成宽、朱绍峰、王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金阳伙同被告人赵文娅在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北路西的郑州市鸿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被告单位乐创公司,雇佣被告人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等人非法制造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后将非法制造的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销售给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赵子军、孙晓东、张云钢、朱金平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加工。
经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9月份,郑州名扬公司从乐创公司购进包装盒1606083个,金额总计514270.90元;
根据乐创公司登记的郑州名扬公司库存情况显示,郑州名扬公司订购的135000纸盒,已发货出库67656个,目前还剩余67344个未发货的包装纸盒存放在乐创公司,总价值6474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鉴定书,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
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各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对各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的辩护人辩称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的行为构成自首。
被告人赵文娅的辩护人辩称赵文娅系从犯;
指控的包装盒中含有没有商标的内托、卡纸等组合件,该组合件的数量和价值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赵文娅、刘金秋的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单位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金阳伙同被告人赵文娅在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北路西的郑州市鸿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雇佣被告人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等人非法制造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后将非法制造的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以乐创公司的名义销售给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赵子军、孙晓东、张云钢、朱金平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加工。
经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9月份期间,郑州名扬公司从乐创公司购进包装盒1606083个,金额总计514270.90元;
根据乐创公司登记的郑州名扬公司库存情况显示,郑州名扬公司订购的135000纸盒,已发货出库67656个,目前还剩余67344个未发货的包装纸盒存放在乐创公司,总价值64748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金阳供述,我们工厂名称是郑州美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郑州乐创公司,地址在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豫龙镇槐西村鸿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有员工15人,我和赵文娅是老板,我负责生产及销售业务,赵文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协调村内的一些事务及公司各类证件的办理及给员工发工资。
我弟弟刘金秋主要负责开机、贴窗、粘盒工作。
赵文娅父亲赵子军主要负责维修电路、粘盒及后厨工作。
孙晓东主要负责模切、烫金工作。
朱金平负责覆膜、收发货物及管理仓库。
张云刚负责吸塑塑料托盒及将产品入库。
平时都是刘金秋、张云刚、孙晓东谁有空谁发货。
2018年1月份受郑州名扬通讯店孟某委托生产、加工带有“华为、OPPO、VIVO”字样的耳机、充电头、数据线手机配件外包装盒、托盒,但没有相应的厂家授权。
我们工厂共计为名扬通讯店生产、加工假冒的华为、OPPO、VIVO标识充电器、耳机、数据线外包装盒及托盒共计约有30多万件,价值40万元左右,结算了30多万元,尚欠约16万元货款未结算。
名扬通讯店用微信转账结算货款,我的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55××××****。
发货主要是豫德隆物流,物流不代收货款。
2.被告人赵文娅供述,2018年6月份,我在郑州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郑州美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没有实际经营地,环评办不下来,后来想注销这个公司,但高新区工商局让登报声明,我嫌麻烦,没有去登报注销。
2018年6、7月份,我和刘金阳在这一块合办工厂,对此前购买的沾盒机进行了维修,开始生产加工纸盒。
2018年7月2日,我和刘金阳合资开了郑州乐创公司,我是法人,主要业务是纸盒加工。
公司环评正在办理,在环评手续下来之前不可以生产。
2018年11月份在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织机路上的荥阳市产业集聚园区内租了厂房,添置了一些加工机器,扩大了生产规模。
我们厂生产华为、VIVO、OPPO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盒,业务由刘金阳联系,工人负责加工,生产这些配件没有授权。
上述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供述的生产假冒华为、OPPO、VIVO手机配件包装盒的过程、地点、人员及分工、通过物流发货等细节与被告人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供述的相关内容印证一致,并与刘金秋供述于2018年6月入职工资3000元,孙晓东供述于2018年3月入职工资5000元,赵子军供述于2018年8月入职工资3000元,朱金平供述于2019年3月初入职工资3500元,张云钢供述于2019年3月入职工资3000元等内容相佐证。
3.证人孟某的证言,2014年我和丈夫韩科开在郑州市管城区豫泰通讯城商务楼7楼708室经营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销售假冒华为、OPPO、VIVO手机配件,假冒的手机配件包装盒主要从广州李晓静、郑州刘金阳处购进,从郑州刘金阳处购进假冒手机配件包装数量记不清了,具体以微信转账为准。
刘金阳的联系电话155××******,地址郑州荥阳市中原路与纺织路向西北300米路东。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的华为、VIVO、OPPO手机配件包装盒等涉案物品,并有被告人刘金阳对假冒产品及生产假冒产品的工具指认照片在卷佐证。
5.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
证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证明从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西路和织机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仓库内刘金阳处查获的产品非上述三个公司生产,也非授权生产,侵犯上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三个公司也未授权被告人生产。
6.豫华凯司鉴字[2019]第81010273号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从郑州乐创公司(前期名称为郑州美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入华为、OPPO、VIVO等品牌配件包装纸盒,根据提供的两公司对账单显示:2018年1-9月份期间,郑州名扬公司购进包装盒1606083个,金额总计514,270.90元,实际付款549,000.00元。
根据郑州乐创公司登记的郑州名扬公司库存情况显示,郑州名扬公司订购的135000个包装纸盒,已发货出库67656个,目前还剩余67344个未发货的包装纸盒存放在郑州乐创公司,总价值为64,748.90元。
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有被告人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的签字确认。
7.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的身份情况。
8.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赵文娅、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刘金秋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公安局。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刘金秋对检察院提出的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意见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知悉并认可,并有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签字。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金平、张云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的辩护人辩称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侦办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该公司从被告人刘金阳处大量购进假冒华为、OPPO、VIVO的手机配件外包装,2019年5月16日,通过发货地址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刘金阳的公司,在公司内,刘金阳对当场搜出的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对账单签字确认,后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等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等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综上,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等人虽能如实供述,但不属于自动到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文娅的辩护人辩称赵文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文娅与刘金阳共谋,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招收工人、负责财务等,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该辩护人提出指控的包装盒中含有没有商标的内托、卡纸等组合件,该组合件的数量和价值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意见附表九《购买包装盒明细》中仅有非法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未显示有内托、卡纸等组合件,扣押清单及由被告人刘金阳指认并签字的扣押华为、OPPO、VIVO等品牌纸盒照片中均为带有上述商标的包装盒,且被告人赵文娅当庭表示对鉴定意见认定的涉案金额没有异议,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文娅、刘金秋的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文娅、刘金秋等人的供述及鉴定意见均证明2018年1月份赵文娅等人已开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直至2019年5月案发,而工商营业执照显示乐创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日,公司没有账号,与郑州名扬公司的交易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赵文娅、刘金秋在乐创公司成立前后均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故对朱金平、张云钢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⑴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⑵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均系从犯,均可减轻或从轻处罚;
⑶各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对各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⑷扣押在案的物品未销售,对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金阳、赵文娅、刘金秋、孙晓东、赵子军、朱金平、张云钢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对上述各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二、被告人赵文娅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三、被告人刘金秋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四、被告人孙晓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五、被告人赵子军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二点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六、被告人朱金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七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七、被告人张云钢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
)八、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