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87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