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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乐古槐东俤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乐古槐东俤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乐古槐东俤五金建材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9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江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季,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乐古槐东俤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工业路89号。

经营者:郑水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古槐东俤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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