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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赵素华、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赵素华、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赵素华;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6号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素华,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国,系赵素华之兄。

被告: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自行车零件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素华、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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