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6号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素华,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国,系赵素华之兄。
被告: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自行车零件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素华、邢台童冠童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