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0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东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青。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辉煌灯饰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贸易广场坪田东路28号门面。
经营者:张思强,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辉煌灯饰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