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10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均系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钦松,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钦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罗钦松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