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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钦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2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钦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罗钦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10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均系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钦松,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钦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其与被告罗钦松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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