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2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佳福乐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细卢村富康路11号地铺,注册号为441900605385932。
经营者:唐爱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三桥村6-23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242519740701751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佳福乐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