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30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尚多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东商铺。
经营者:赵棉肖。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