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75号 原告:自贡华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平,总经理。
被告:自贡畅享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碾子居委会10组4栋1层90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波。
原告自贡华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畅享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自贡华娱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之前,以证据收集困难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自贡畅享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贡华娱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华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