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博杰箱包,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办浙商城C区1035号经营者:袁愈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七星关区博杰箱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