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6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改华,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泓凯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牛庄村李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19232F。
法定代表人:谭改华。
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深圳泓凯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牛庄村李官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19232F。
法定代表人:谭改华。
,被告:深圳泓凯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牛庄村李官庄**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19232F。
法定代表人:谭改华。
被告:深圳泓凯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牛庄村李官庄**用代码91440300342519232F。
法定代表人:谭改华。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谭改华、深圳泓凯天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
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阮从锐负担。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