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陈肖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
经营者:陈剑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陈肖百货店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陈肖百货店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陈肖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