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镇桥新万家乐渡头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渡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8B6TF39。
经营者:李园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镇桥新万家乐渡头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乐平市镇桥新万家乐渡头加盟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