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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毛红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初34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毛红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毛红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3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红祥,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红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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