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3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红祥,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红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