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2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齐协力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
经营者吴泽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