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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齐协力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2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齐协力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齐协力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2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齐协力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

经营者吴泽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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