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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睢阳区项宇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59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睢阳区项宇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商丘市睢阳区项宇化妆品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9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项宇化妆品经营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雪苑路交叉口南20米路东,注册号:411403612473257。

经营者:薛向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项宇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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