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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诗琪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子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诗琪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子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诗琪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子依贸易有限公司;薛锡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77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D。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诗琪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人民路**南木综合楼****用代码:×××733。

法定代表人:薛锡涛。

被告:广州市广子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之三103:×××K6K。

法定代表人:薛锡涛。

被告:薛锡涛,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诗琪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子依贸易有限公司、薛锡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6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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