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83号原告:陈宗波,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小余家汽车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二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D06412。
法定代表人:余汉钦。
原告陈宗波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小余家汽车用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8××××.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宗波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宗波负担。
原告陈宗波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