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71号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桥塘路**育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27C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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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德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重庆路**303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刚,总经理。
×××1X9法定代表人:周刚,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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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刚,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德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欧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