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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4号
案件名称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央公馆9号楼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17301740J。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9幢23层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9674346L。

法定代表人:何小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基公司)与被告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佳佳基公司诉称,佳佳基公司在第29、43等类别上注册了“佳佳基”商标,是该商标所有权人。

诺德公司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其享有专用权的“佳佳基”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佳佳基加盟”,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佳佳基公司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诺德公司推广的与佳佳基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萨兰尼炸鸡汉堡”。

诺德公司的行为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其丧失大量潜在的交易机会,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佳佳基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佳佳基公司诉请:一、判令诺德公司将域名876.cn项下以“佳佳基”商标的文字非法设置的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络连接;

二、判令诺德公司在《中国经营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由法院审核;

三、判令诺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判令诺德公司支付佳佳基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诺德公司负担。

诺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二、佳佳基公司的诉求是指其线下签订加盟的权利受损,而网络发布信息仅仅是其中的渠道,并非侵权行为本身,佳佳基公司住所地与本案无实际关联性,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若所有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都被视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绝大部分当事人都可能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将架空“原告就被告”的传统管辖原则。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佳基公司以诺德公司未经其授权将其享有专用权的“佳佳基”注册商标设置为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侵犯佳佳基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佳佳基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宁德市,本案所涉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诺德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诺德捌柒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向新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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