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4033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榛梓社精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万象商业街自编B3-3a号商铺。
经营者:吴卓屏,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榛梓社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