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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南阳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南阳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新海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7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高新区新海家具店。

经营地址南阳市百里奚路公路技校对面。

经营者王新海,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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