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14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轮发,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轮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