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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864号
案件名称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64号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鲍嵬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爱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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