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兴县国人通讯器材门市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公安局对面。
经营者:李双喜。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兴县国人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