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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49号
案件名称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SE+Co.K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尔堡DE-79689。

代表人:安德烈亚斯•迈耶尔(AndreasMay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4幢P1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大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9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江、陆弋,古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丁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吴风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18)京73行初2972号行政判决书;

2.判令驳回古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第34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二)原审判决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证据7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延时电路的构成及其具体内部结构;

2.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对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进行进一步限定的限定技术特征,原审判决明显地忽视(遗漏)了这些限定技术特征,将延时电路包括的上述部件以及这些限定的技术特征的作用简单地等同于“用来设置并获取预设转换因子T”,事实认定错误;

3.证据7以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频率差的工作原理以及操作方式截然不同,二者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截然不同,证据7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工作原理、操作方式、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差异明显,根本就不能用来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4.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换因子T;

5.原审判决中引用证据7中的不同技术方案,但这2个技术方案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原审法院对此也未予审理及评述。

古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原审判决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诉决定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古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古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古大公司起诉请求:(一)被诉决定认定结论相互矛盾。

被诉决定一方面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专利号为0182××××.1、名称为“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各个组成部分,同时也能够实现该延时电路的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认为现有技术证据并不存在与延时电路结构和功能相对应的元件。

(二)证据7的雷达料位计电路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全部内部元件,即发射振荡器、采样振荡器、数字采样电路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并且雷达料位计电路也具有发射、采样以及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

因此,证据7已经公开了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

而证据1公开了“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T=f2/(f2-f1),其中f1是采样频率,f2是发射频率”的技术特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三)基于类似的理由,被诉决定关于证据1和证据7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四)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本专利是通过一个延时电路实现多种功能,而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这样的电路结构,因此,坚持被诉决定中的理由。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古大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原审述称:(一)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矛盾。

证据7中反射信号和采样信号通过脉冲接收器194处理后输出中频信号,其与本专利通过延时电路进行信号的采样和处理完全不同。

(二)证据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古大公司亦未具体指出证据7或证据1关于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结构的具体记载。

(三)古大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理由和证据证明证据1和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

据此,古大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为发明专利,专利号为0182××××.1、名称为“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申请日为2001年1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20日,专利权人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2如下: “1.一种用于检测集装箱(3)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其包括:发射单元(7),用来产生高频信号并以预设的脉冲重复或发射频率f2向着装填货物(2)表面的方向发射该高频信号,所述高频信号在货物(2)表面被反射;

接收单元(8),用来接收所述反射信号;

延时电路(9),用来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T=f2/(f2-f1),其中f1是采样频率,f2是发射频率;

和测定单元(10),用来基于信号的延时测定集装箱(3)中货物(2)的装填程度, 所述延时电路(9)具有: 发射振荡器(14),以发射频率f2产生发射脉冲;

采样振荡器(15),以采样频率f1产生采样脉冲,所述采样频率f1小于所述发射频率f2;

数字采样电路(17),以所述采样脉冲来采样所述发射脉冲, 其中,所述数字采样电路(17)在存储单元(20)中储存所述发射振荡器(14)与所述采样振荡器(15)同相的时间点,作为测量和确定频率差(f2-f1)的起始时间,所述数字采样电路(17)通过测定所述采样脉冲的沿与所述发射脉冲的沿重合的两个连续时间点,来定义测量周期,或者测定频率差,其中所述采样脉冲的沿与所述发射脉冲的沿重合的时刻即为所述发射频率f2和所述采样频率f1同相的时刻,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通过设置所述发射振荡器(14)和所述采样振荡器(15)的频率差(f2-f1)来获取所述的预设转换因子。

12.一种用于检测和/或监控集装箱(3)中货物(2)的装填程度(F)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产生高频信号并以预设的脉冲重复或发射频率f2向着装填货物(2)表面的方向,发射高频信号,所述高频信号在所述货物(2)表面被发射并接收所述反射信号,反射的高频信号按照预设的转换因子T被转换成低频信号,T=f2/(f2-f1),其中f1是采样频率,f2是发射频率,基于信号的延时来测定距离或者集装箱(3)中货物的装填程度(F),以发射频率f2产生发射脉冲,以采样频率f1来产生采样脉冲,其中以所述采样脉冲数字采用所述发射脉冲;

其中,在存储单元(20)中储存所述发射振荡器(14)与所述采样振荡器(15)同相的时间点,作为测量和确定频率差(f2-f1)的起始时间,并且其中,通过测定所述采样脉冲的沿与所述发射脉冲的沿重合的两个连续时间点,来定义测量周期,或者测定频率差(f2-f1),其中所述采样脉冲的沿与所述发射脉冲的沿重合的时刻即为所述发射频率f2和所述采样频率f1同相的时刻, 并且通过控制所述发射脉冲与所述采样脉冲的频率差(f2-f1)来获取所述预设转换因子T。

” 针对本专利,古大公司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4月21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

古大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DE4207627A1号德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9月9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脉冲雷达,包括(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30行至第7页第28行,附图1):发射脉冲组件40和采样脉冲组件20,其中在发射脉冲组件40中先后连接发射时钟振荡器11、脉冲成形器12、相位调制器13和微波脉冲发生器14、并且在采样脉冲组件20中先后连接采样时钟振荡器17、脉冲成形器18、相位调制器19和微波脉冲发生器21;

在两个脉冲成型器12和18之间布置差频元件15,其输出端与采样时钟振荡器17相连;

发射脉冲组件40的微波脉冲发生器14的输出端经由耦合元件22与天线23连接;

同时,天线23经由耦合元件22和预放大器24连接到微波混频器25的输入端,其同样与采样脉冲组件20的微波脉冲发生器21的输出端相连;

以已知的方式经由天线23的耦合元件22传送由发射脉冲组件40产生的微波发射脉冲序列9;

将由天线23所接收的回波信号借助耦合元件22经由低噪声的预放大器24传送到微波混频器25,微波混频器25包含来自于采样脉冲组件20的微波采样脉冲序列10作为叠加信号;

在微波混频器25中利用采样脉冲序列10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在此形成的中频信号的特征在于回波脉冲和采样脉冲的互相关函数;

发射时钟振荡器11和采样时钟振荡器17产生高稳定性的矩形信号1和5,矩形信号1具有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而矩形信号5具有采样脉冲重复频率fpa,在此,将采样脉冲重复频率fpa选择为比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稍微小了采样周期频率fd:fps-fpa=fd;

越慢地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则越大地选择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与采样周期频率fd的比例V:V=fps/fd;

该比例,也称为时间扩展因数V,是在微波混频器25的输出端处的回波脉冲的所有时间函数的延长的度量。

证据7:WO01/02819A1号PCT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1月11日。

证据7公开了一种雷达料位计中的频率稳定(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2页实施方案的详细说明第2段至第6页第2段,附图5-7):时钟源包括系统106和VCO104。

时钟源产生线路107上的第一时钟频率和线路105上的第二时钟频率,第一时钟频率和第二时钟频率之间的差被称为第一频率差距。

时钟源在109处具有控制输入,该控制输入通过控制VCO频率来设定第一时钟频率与第二时钟频率之间的第一频率差距。

微处理器102用来控制VCO104的频率,使其与系统106的频率偏移固定差。

当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同相时,开始距离的测量,因此,用电路检测两个振荡器104、106何时同相。

发射脉冲发生器182接收发射时钟126并且控制发射振荡器184,发射振荡器184是脉冲高频微波电路;

发射振荡器184产生微波输出脉冲,该微波输出脉冲经过功率分配器188提供至天线186;

采样脉冲发生器190接收采样时钟128并且控制接收振荡器192;

接收振荡器192向脉冲接收器194提供参考波形;

脉冲接收器194接收从天线186经过功率分配器188的回波;

脉冲接收器194组合或混频来自接收振荡器192的参考波形和回波,并且产生线路196上的较低频率输出;

雷达测量电路124包括分别受发射时钟126和采样时钟128控制的发射脉冲发生器182和采样脉冲发生器190;

微控制器208计算料位并且将线路210上的料位输出提供至4-20mA输出电路212。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7年10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古大公司明确关于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和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1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7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1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脉冲雷达,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

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发射脉冲组件40经由天线23的耦合元件22传送微波发射脉冲序列9,将由天线23所接收的回波信号借助耦合元件22经由低噪声的预放大器24传送到微波混频器25,微波混频器25包含来自于采样脉冲组件20的微波采样脉冲序列10作为叠加信号。

由此可知,证据1中采用的是微波混频器的方式来进行信号的处理,反射信号和采样脉冲信号通过微波混频器处理后输出中频信号,其与本专利通过延时电路进行信号的采样和处理完全不同,也就是说证据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也没有对其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故古大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传输线附近的液位的方法和设备,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采样装置42接收反射波形并对其进行采样,以产生指示反射波形的采样信号,也即通过采样装置42对反射波形进行处理,但是证据2所公开的采样装置42的结构,与本专利的延时电路所具有结构并不相同,采样装置42也不能实现发射、采样以及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

因此,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并且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故古大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7公开了一种雷达料位计中的频率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证据7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延时电路及其具体的内部结构,对于上述区别,如上所述,证据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延时电路,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古大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1的结合,或者证据7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2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考上述评述意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延时电路具有的“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并非通过延时电路所具有的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数字采样电路(17)来实现的,而是由其它部件实现的。

原审法院认为: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12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具体包括发射单元(7)、接收单元(8)、延时电路(9)及测定单元(10)。

其中,发射单元(7)以频率f2向着装填货物表面的方向发射高频信号;

接收单元(8)接收被货物表面反射的反射信号;

延时电路(9)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

测定单元(10)基于信号的延时测定集装箱中货物的装填程度。

其中延时电路又具有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上述四个部分的功能为:发射振荡器(14)以发射频率f2产生发射脉冲,采样振荡器(15)以采样频率f1产生采样脉冲,数字采样电路(17)以发射振荡器(14)与采样振荡器(15)同相的时间点作为测量和确定频率差(f2-f1)起始时间,并通过测定采样脉冲的沿与发射脉冲的沿重合(即发射频率和采样频率同相)的两个连续时间点来定义测量周期或者测定频率差(f2-f1),闭环/开环控制单元通过设置发射振荡器(14)和采样振荡器(15)的频率差(f2-f1)来获取预设转换因子T,T=f2/(f2-f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延时电路的四个组成部分发射振荡器、采样振荡器、数字采样电路、闭环/开环控制单元是用来设置并获取预设转换因子T的,并未对反射信号进行处理,更未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为低频信号。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是由延时电路中的其它电路部分来完成的,而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该电路部分作出具体结构限定,故该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只要对比文件中具有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功能的电路部分,则不论该部分的实施方式具体为何,均应视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

证据7涉及雷达料位计中的频率稳定,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根据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知,发射脉冲发生器182接收发射时钟126并且控制发射振荡器184产生高频信号,并以预设的发射频率向着料位的方向发射该高频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射单元;

脉冲接收器194接收从天线186经过功率分配器188的回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单元;

脉冲接收器194组合或混频来自接收振荡器192的参考波形和回波,并且产生线路196上的较低频率输出,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实现的将所述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

微控制器208计算料位并且将线路210上的料位输出提供至4-20mA输出电路2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测定单元。

证据7还公开了测定系统时钟和采样时钟频率差的方法,即用系统时钟106产生第一时钟频率,采样时钟104产生第二时钟频率。

差距感测电路或差频检测器111根据系统时钟和采样时钟的第一频率差距产生评估输出113。

证据7中还公开了电路检测两个振荡器104、106何时同相,当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同相时,开始距离的测量。

即证据7中的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射振荡器和采样振荡器,差频检测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数字采样电路;

此外,证据7中还利用微处理器102来控制采样时钟104频率,使其与系统时钟106的频率差偏移固定,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延时电路中的闭环/开环控制单元。

由上可见,证据7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发射振荡器、采样振荡器、数字采样电路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并能够实现延时电路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

因此,证据7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全部结构及高频转低频的功能,仅未明确公开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时的预设转换因子T。

然而,证据7已经公开了脉冲接收器194是利用参考波形(相当于采样脉冲)来采样回波脉冲(相当于反射信号)从而实现高频转低频的。

在此基础上,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脉冲雷达,其中,在微波混频器25中利用采样脉冲序列10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并按照V=发射频率/(发射频率-采样频率)的比值对反射的高频信号进行转换,可见V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转换因子T。

虽然证据1中记载微波混频器25输出的是中频信号,但是,在转换比例的计算公式相同的情况下,高频信号经转换后输出的是中频信号还是低频信号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发射频率与采样频率的具体数值关系来调整和选择的,且证据7中已经公开了高频转低频,证据7中的频率转换方式与证据1中相同,均是在混频器中利用采样脉冲采样回波脉冲来实现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证据1中的转换比例V也同样适用于证据7,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故对于古大公司所主张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二)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古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相关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4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0182××××.1、名称为“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证据7还公开了在时钟控制电路100中的两个振荡器104、106之间的差频被精确控制。

图7中,详细示出了雷达测量电路124接收来自稳定时钟控制180的发射时钟126和采样时钟128。

稳定时钟控制180包括图5中的134、146、150、154处的电路。

接收放大器198的输出耦接至A/D转换器206,A/D转换器206将放大的信号转换为数字形式以供微控制器208使用。

微控制器208计算料位并且将线路210上的料位输出提供至4-20mA输出电路212。

输出电路212控制4-20mA电流,该4-20mA电流对雷达料位计供能以具有表示料位的模拟值。

数字I/O电路216提供在4-20mA回路上的双向数字通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2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与无效请求人所主张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则该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知,发射脉冲发生器182接收发射时钟126并且控制发射振荡器184产生高频信号,并以预设的发射频率向着料位的方向发射该高频信号,即发射脉冲发生器182相当于本专利的发射单元;

脉冲接收器194接收从天线186经过功率分配器188的回波,即脉冲接收器194相当于本专利的接收单元;

脉冲接收器194组合或混频来自接收振荡器192的参考波形和回波,并且产生线路196上的较低频率输出,即脉冲接收器194还相当于本专利延时电路中的实现将所述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功能的电路部分电路;

微控制器208计算料位并且将线路210上的料位输出提供至4-20mA输出电路212,即微控制器208相当于本专利的测定单元。

证据7还公开了测定系统时钟和采样时钟频率差的方法,即用系统时钟106产生第一时钟频率,采样时钟104产生第二时钟频率,其中系统时钟106相当于本专利的发射振荡器,采样时钟104相当于本专利的采样振荡器,第一时钟频率相当于本专利的发射频率,第二时钟频率相当于本专利的采样频率。

差距感测电路或差频检测器111根据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的第一频率差距产生评估输出113。

微控制器102接收评估输出113,来控制VCO104的频率,使其与系统时钟106的频率偏移固定差。

还公开了用电路检测两个振荡器104、106何时同相,当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同相时,开始距离的测量,其中差频检测器111相当于本专利中数字采样电路,微处理器102相当于本专利延时电路中的闭环/开环控制单元。

证据7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发射振荡器、采样振荡器、数字采样电路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并能够实现延时电路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

因此,证据7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全部结构及高频转低频的功能,仅未明确公开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时的预设转换因子T。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T=f2/(f2-f1),其中f1是采样频率,f2是发射频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何种方式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

证据7已经公开了脉冲接收器194是利用参考波形(相当于本专利的采样脉冲)来采样回波脉冲(相当于本专利的反射信号)从而实现高频转低频的。

在此基础上,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脉冲雷达,其中,发射时钟振荡器11和采样时钟振荡器17产生高稳定性的矩形信号1和5,矩形信号1具有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而矩形信号5具有采样脉冲重复频率fpa,在此,将采样脉冲重复频率fpa选择为比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稍微小了采样周期频率fd:fps-fpa=fd。

越慢地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则越大地选择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与采样周期频率fd的比例V:V=fps/fd;

该比例,也称为时间扩展因数V,是在微波混频器25的输出端处的回波脉冲的所有时间函数的延长的度量。

在微波混频器25中利用采样脉冲序列10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并按照V=fps/(fps-fpa)的比值对反射的高频信号进行转换,可见V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转换因子T。

虽然证据1中记载的微波混频器25输出的是中频信号,但是,在转换比例的计算公式相同的情况下,高频信号经转换后输出的是中频信号还是低频信号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发射频率与采样频率的具体数值关系来调整和选择的,且证据7中已经公开了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证据7中的频率转换方式与证据1中相同,均是在混频器中利用采样脉冲采样回波脉冲来实现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证据1中的转换比例V也同样适用于证据7,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7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提出的证据7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延时电路的构成及其具体内部结构、原审判决明显地遗漏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对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证据7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工作原理、操作方式、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差异明显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本专利的延时电路(9)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其中延时电路具有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

延时电路(9)的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这四个部分的功能分别为:发射振荡器(14)以发射频率f2产生发射脉冲,采样振荡器(15)以采样频率f1产生采样脉冲,数字采样电路(17)以发射振荡器(14)与采样振荡器(15)同相的时间点作为测量和确定频率差(f2-f1)起始时间,并通过测定采样脉冲的沿与发射脉冲的沿重合(即发射频率和采样频率同相)的两个连续时间点来定义测量周期或者测定频率差(f2-f1),闭环/开环控制单元通过设置发射振荡器(14)和采样振荡器(15)的频率差(f2-f1)来获取预设转换因子T,T=f2/(f2-f1)。

由于延时电路(9)的功能为“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并且根据上述对于延时电路(9)的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和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四个部分的功能的分析可知,这四个部分均未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因此“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是由延时电路中的其它电路部分来完成的,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对此予以认可。

证据7是通过精确控制发射振荡器和采样振荡器之间的频率差(差频)来改进距离测量中的稳定性(请参见证据7译文第3页第2段)。

具体地,通过差距感测电路或差频检测器111(相当于本专利的数字采样电路)来检测系统时钟104(相当于本专利的发射振荡器)和采样时钟106(相当于本专利的采样振荡器)之间的频率差,并公开了电路检测两个振荡器104、106何时同相,当系统时钟106和采样时钟104同相时,开始距离的测量。

证据7的方案还利用微处理器102来控制采样时钟104频率,使其与系统时钟106的频率差偏移固定,相当于本专利延时电路中闭环/开环控制单元。

用来感测贮罐中液位的时钟控制电路100通过差频检测器来检测系统时钟和采样时钟之间的频率差,并通过电路检测该两个振荡器何时同相,并且在二者同相时开始测量。

如图8所示,用D触发器电路(即第一频差电路258)检测和记录系统时钟和采样时钟何时同相。

由此可见,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所具有的发射振荡器(14)、采样振荡器(15)、数字采样电路(17)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16),证据7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频率差的工作原理以及实现方式相同,二者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并且证据7中的差频检测器相当于的数字采样电路。

因此,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提出的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换因子T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4行公开了越慢地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则越大地选择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与采样周期频率fd的比例V:V=fpa/fd(公式9);

该比例,也称为时间扩展因数V,是在微波混频器25的输出端处的回波脉冲的所有时间函数的延长的度量。

中频信号的中间频率fi通过发射脉冲载波频率fc与实践扩展因数V的倒数的乘积给出:fi=fd*fc/fps=fc/V(公式10)。

由此可知,fd=fps-fpa,V=fps/fps-fpa。

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6行文字内容的记载“越慢地采样回波脉冲序列,则越大地选择发射脉冲重复频率fps与采样周期频率fd的比例V”即公式9的文字记载以及公式10可知,“公式V=fpa/fd”属于明显笔误,应为“公式V=fps/fd”。

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换因子T=f2/(f2-f1),其中,f2是发射频率,f1是采样频率。

可见,证据1公开了按照V=发射频率/(发射频率-采样频率)的比值对反射的高频信号进行转换,即时间扩展因数V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转换因子T。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使用证据7的两个不同实施例不具有技术启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证据7的记载,图1示出了时钟控制电路100,并且该时钟控制电路100可在结合图7描述的雷达测量电路中用于感测贮罐中液位(请参见证据7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因此,图1的时钟控制电路方案是可以用于图7的雷达测量电路方案中,图1和图7所示的技术方案具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综上,恩德莱斯和豪瑟尔公司有关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9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游美玲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6日 涉案专利 “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发明专利(01822653.1)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创造性;

技术启示;

显而易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4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01822653.1、名称为“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34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第01822653.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对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与无效请求人所主张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则该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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