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9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市区惠尔惠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气象街78号。
经营者:张振敏。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市区惠尔惠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