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55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诏化,男,壮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象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3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