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89号原告: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圣兰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霞。
原告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安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