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2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巴适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18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巴适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2020年6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巴适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巴适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