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03民初2526号原告: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6层605。
法定代表人:丁树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俊,系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鹏宇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下称昆明勘测)向原告(下称鹏宇成),支付货款656583元;
2、请求判令昆明勘测向鹏宇成支付自合同约定付款日到2020年3月24日共1797天的合同滞纳金1179730.5元即656.5元/天×1797天;
3、请求判令昆明勘测向鹏宇成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至实际支付日的滞纳金,即656.5元/天×实际天数;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昆明勘测与鹏宇成签订合同“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AUTODESK速博及新购(三年)软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Rj2015-004”,合同金额656583元,约定由鹏宇成为昆明勘测提供“AutoCAD系列软件三年速博服务”,合同金额分三期支付,昆明勘测自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鹏宇成支付第一笔付款,该合同至今有效。
鹏宇成在合同签订后三年里依约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并将服务期延长至2019年4月。
2020年3月19日案外人北京鹏宇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昆明勘测“关于尽快履行《协会电力行业云服务平台应用服务项目——AutoCAD系列软件整租服务合同》的最后催告”函,函件确认“2019年10月23日,欧特克软件中国向我公司出具《说明函》,明确:我公司已采购的16个软件产品的维护服务已于2019年4月20日到期,……”由此,昆明勘测已完全收到了合同(编号:Rj2015-004)规定的产品和服务。
鹏宇成回函催要货款,但直到今日昆明勘测仍未向鹏宇成公司支付合同款656583元。
根据合同(编号:Rj2015-004)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一款规定,昆明勘测未向鹏宇成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滞纳金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共计1179730.5元。
为维护鹏宇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AUTODESK速博及新购(三年)软件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AutoCAD系列软件三年速博服务(当前版本为2015版)”,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美国欧特克公司,原告向被告出售的是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是否具有许可使用权的认定,存在涉外因素。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规定“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识产权案件:……,(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
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