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115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广场。
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东镇侯风公路旁甘泉商贸楼。
经营者:陈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保伟,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广场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