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878号 原告:中盟博胜技术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黎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江功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盟博胜技术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诉被告上海翊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磷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翊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淘宝店铺中停止使用“绿芙、绿芙芙”的行为,停止宣传;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翊磷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全部侵权页面及宣传链接;
3.被告翊磷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以及为了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用1000元,共计51000元。
事实与理由:四川芙牌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芙蓉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1532295号、第32414991号“绿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
2019年8月15日,四川芙牌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两商标依法转让给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立得公司”)。
2020年1月7日,企立得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使用第1532295号、第32414991号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任何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维权措施的权利,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原告近期发现翊磷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每天九点上新”在淘宝网上销售绿芙芙面膜,并且以“绿芙芙”进行商品宣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淘宝网上搜索“绿芙”,搜索出来的结果却是翊磷公司经营的店铺产品或多以“绿芙芙”进行宣传的同产品面膜。
原告认为这是对原告“绿芙”商标的混淆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的“绿芙”商标经过四川芙牌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生产的“芙牌”系列用品也荣获“中国优秀品牌”称号。
而被告翊磷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意使用“绿芙”二字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意图误导消费者认为翊磷公司与原告有什么关联关系,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淘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本案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请求移送至被告淘宝公司所在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本案应当在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中择一管辖,而无证据证明上述管辖连接点中至少其一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可以由被告淘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