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491号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人民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公司员工。
被告:诸城市有馍有样快餐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兴华居委会广场路西头北段。
经营者:王良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有馍有样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