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3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306。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西环254省道与巨郓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
经营者:刘加龙,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云桂,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黄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