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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黄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黄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黄云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3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306。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西环254省道与巨郓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

经营者:刘加龙,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云桂,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黄云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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