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99号 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牡丹万象城****。
法定代表人:姚婷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宁,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区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任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计4449元,由原告菏泽美昀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